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大学工程科学与新兴技术高精尖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参照《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大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管理总则。
第二条 北京大学工程科学与新兴技术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以北京大学工学院和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依托,以“制造技术的创新,助推中国由制造大国转向创造大国,能源、环境技术的创新,保障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促进相关学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成为一流的科研平台以及人才培养基地为目标。
第三条 中心的建设受学校整体规划的指导,在学校的管理框架下运行,衔接北京大学各项政策办法。
第四条 按照《北京大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大学,在校内由北京大学工学院与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共同支持,并以相关院系作为行政依托。
第五条 中心设立先进制造与仿真、能源与环境技术两个研究方向,设立先进制造、软件与仿真、能源技术、环境技术四个平台,分设平台负责人、研究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中心实行学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各平台负责人分管各自平台事务。
第七条 中心主任由学校管理委员会聘任,聘期五年,可以连任。
中心主任须全职在北京大学工作,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
第八条 中心主任具有以下职责:
1. 中心主任负责统筹中心各项工作,由主任提名设立2-3名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部分工作,其任期、职责由主任指定。根据需要,主任可聘任主任助理协助工作。
2.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召开中心行政办公会,对中心有关行政事务做出处理意见,决定与中心的整体建设、促进创新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等。
3. 中心主任定期向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整体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4. 监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统筹中心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 中心成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学术指导委员会由平台相关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科技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职责:
1. 负责审定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方向,评议课题的研究进展、听取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2. 指导人才评价和学术评价,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有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心工作,中心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中心在每个平台设立独立的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平台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平台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1. 各平台负责人为平台运行及建设负责,具体包括平台内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招聘、考核工作,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工作。
2. 中心各平台负责人应定期向中心主任提交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设备使用情况、学术成果、科研进展以及下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等。
3. 中心平台负责人定期向中心主任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4. 协助中心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实验室是中心从事科研的基本单位,每个平台下设实验室,设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le Investigator,简称PI)负责实验室科研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PI)具有以下职责:
1.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2. 负责实验室主要课题负责人(Co-PI)的管理,以及相应学术成果的验收。
3. 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对行政、人事、财务、国际合作、设备保障等事务进行管理。